实务案例20231116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江西省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2023-07-31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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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3年28号送达公告

江西省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60125MA35GL8B2T):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一稽处〔2023〕34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06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一稽处〔2023〕3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一稽处〔2023〕3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一稽处〔2023〕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洪税一稽处〔2023〕34号

江西省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25MA35GL8B2T)

我局(所)于2021年1月15日至2023年7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学府大道899号江西慧谷-红谷创意产业园1号楼B栋二楼B2-191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嫌接受浙江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3300184130,发票号码01844293,发票金额869,378.45元,税额139,100.55元,价税合计1,008,479元,货物名称:纯生物柴油),浙江欣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3300191130,发票号码37627132-37627141,发票金额973,149.20元,税额126,509.40元,价税合计1,099,658.60元,货物名称:轻质循环油)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 确认你单位在检查期内,1.取得浙江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取得浙江欣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与协查函信息一致,且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分别于2019年3月5日(认证抵扣税款139,100.55元)和2019年7月9日(认证抵扣税款126,509.4元)在增值税税控平台进行了认证抵扣;相关成本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一)经查询你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中国银行 200732490062);总经理陈允高个人存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6215581502008674020;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928061893671)流水信息。1.你单位没有从其基本存款账转账支付发票款1,008,479元给浙江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2019年6月25日公司总经理陈允高(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928061893671)收到徐洁(协查方提供银行流水线索中的相关人员) 网银转账895,159元,同日陈允高(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928061893671)转账支付你单位对公账户(中行200732490062)1,099,659元,2019年6月27日你单位对公账户(中国银行200732490062)转账支付浙江欣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19340801040019465)发票款1,099,658.6,至此形成资金闭环。这种模式和上游提供的资金运作模式(上游虚开公司先将发票对应的资金转到下游购票企业指定的私人账户,再由私人账户转到下游购买发票的物流公司的对应账户,最终将资金从下游受票企业的对公账转账到时虚开公司)一样;3.经查你单位2019年度对公账户及总经理陈允高2019年度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的资金流水,其中协查方提供的资金回流线索中的人员多次转账给陈允高个人账户,陈允高收到相关资金又通过其个人账户转账给你单位,你单位再通过对公账户支付上游发票款,这种模式和上游提供的资金运作模式依然一样。

(二)企业陈述申辩情况

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陈述:1. 业务流:你单位2019年承接了省庄花园项目、现场施工人员吴国芳(18378092483)介绍刘菊如(13065107117)给公司供应柴油,刘菊如通过小货车配送的方法把油送到施工现场,你单位为方便工地夜间施工,统一向刘菊如采购油,工地施工的后八轮、挖土机等设备应在现场加油,以此产生的油费要抵减司机相应的运输款。2.资金流: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吴国芳现金支付刘菊如1,008,479元;另一种是你单位转账支付浙江欣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99,658.6元;3.发票流:刘菊如供货后分别在2019年2月、6月提供了浙江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浙江欣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是交给吴国芳。

你单位总经理陈允高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他不认识徐洁(协查方提供的资金回流线索中的人员)等人,自己两张银行卡上的资金流情况他不清楚,只是因为欠刘菊如的钱,刘菊如叫他拿银行卡走几笔账,具体走了几笔账他也不清楚。涉案的11份发票是工地上的吴国芳给他的。

你单位案发时期法人陈允亭在笔录中陈述:1.公司工地上没有储油设备,公司购买的轻质循环油用于新建区省庄花园开挖工程;2.你单位与浙江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浙江欣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丙家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票是实际供油人刘菊如给吴国芳的。3.资金流方面: 你单位承接省庄花园项目购买轻质循环油大约支付了200多万元,吴国芳把工地上一部份卖沙取得的现金支付给刘菊红,剩下的钱由会计转账给了浙江欣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检查人员拨打刘菊如和吴国芳的电话,均为空号无法联系。  

检查人员从你单位提供的机械设备清单中随机抽取两位司机进行询问,司机王玉斌(联系方式18970960246)及司机蔡红平(联系方式18979128570)均在笔录中陈述:2019年初经“车头”熊刚介绍在新建区省庄花园拖过土;他们的渣土车进驻工地后,油箱里的油用完以后就会把车开到工地加油车那里加油,给他们加油的那个人会记下加油车车牌及加油的数量,加完油后司机不用付加油费,但结算运费时“车头”会扣去这笔油费钱。   

(三)业务真实性判断

你单位取得1.浙江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浙江欣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转账支付部份货款但存在资金回流,有现金支付部份货款;2.你单位提供实际供货人刘菊如,工地负责人吴国芳检查组均无法联系上;3.你单位陈述:在项目施工地有向刘菊如支付货款并采购轻质循环油,无法补开换开与真实业务一致的发票;4.施工地司机也陈述有在施工地加油的事实;5.就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该业务系虚假。

综上:你单位取得浙江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3300184130、号码01844293、金额869,378.45元、税额139,100.55元);取得浙江欣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3300191130,号码37627132-37627141、金额973,149.2元、税额126,509.4元),符合1.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增值税部分)。2.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述涉案发票不得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021年11月22日,检查组向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成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5日止对本次检查的告知事项做出书面声明,要求你单位有不同意见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作出税务处理、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一) 该公司于2019年2月和2019年6月接受浙江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浙江欣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共计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842,527.45元,税额265,609.95),并分别于2019年3月及7月认证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涉案发票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265,609.95元(其中2019年3月139,100.55元,2019年7月126,509.4元)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及《江西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0】36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按7%补缴城市维护建设费,按3%补缴教育费附加,按2%补缴地方教育附加。查补该企业2019年相关附加税费31,873.19元(其中2019年3月16,692.07元,2019年7月15,181.13元),其中:

2019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9100.55*7%=9737.04

                 教育费附加=139100.55*3%=4173.02

                地方教育附加=139100.55*2%=2782.01

2019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6509.4*7%=8855.66

                 教育费附加=126509.4*3%=3795.28

                地方教育附加=126509.4*2%=2530.19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相关规定,调增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842,527.45元;此次检查企业应补缴的附加税费合计31,873.2元,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1,873.2元;该企业2019年6月3号凭证在结转成本时,多结转885.4元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85.4元。

2019年度该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934,084.84元,纳税调整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745,624.49元。

综上,该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000000*20%*25%+1745624.49*50%*20%-46704.24(2019年已纳)=177,858.21。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少缴的增值税265,609.95元、少缴的城建税18,592.7元、企业所得税177,858.21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此次查补的增值税265,609.95 元,查补的城建税18,592.7元,处以50%的罚款计142,101.33元。对查补的企业所得税177,858.21元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定义。

以上补税合计462,060.86元,教育费附加7,968.3元,地方教育附加5,312.2元,罚款142,101.3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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