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根据《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的合同中包括“租赁合同”,但并未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即原政策列明的“财产租赁合同”中列举的并不包括土地租赁合同,所以土地租赁不需要交印花税。但现行政策只要是“租赁合同”,则应当缴纳印花税,比原印花税的规定宽泛多,并且也非常的笼统,在没有单行规定的情况下,属于民法典租赁合同,即为印花税征税范围。民法典上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均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的产物,特别是土地经营权作为新时代我国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属于民法典的租赁范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文章来源:刘小玲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