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富安房地产】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3-05-16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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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3〕36号

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25MA18Y3P92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3〕52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二不罚〔202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3〕52号

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25MA18Y3P92P)

我局(所)于2021年9月23日至2023年4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木兰县木兰镇人民街五委十七组)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举报开发尊荣华府五期楼盘过程中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8年网签备案房屋住宅为17套,金额5,642,975.00元,取得销售收入5,642,975.00/1.05=5,374,261.91元,未申报缴纳税款。

2.你单位2017年5月22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土地出让金额2,890,000.00元,受让土地权属未申报缴纳契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税款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四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2018年4季度增值税268,713.1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4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3,435.6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4季度教育费附加8,061.39元。

4、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文件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4季度地方教育附加5,374.26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4季度期印花税4,266.50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6月1日契税144,500.00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契税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木兰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五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二不罚〔2023〕13号

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25MA18Y3P92P):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木兰县木兰镇人民街五委十七组 )被举报开发尊荣华府五期楼盘过程中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违法行为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8年网签备案房屋住宅为17套,金额5,642,975.00元,取得销售收入5,642,975.00/1.05=5,374,261.91元,未申报缴纳税款。

2.你单位2017年5月22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土地出让金额2,890,000.00元,受让土地权属未申报缴纳契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木兰县房产住宅局提供的网签备案证据、木兰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五月四日      

文章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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