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土增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之核定征收

2024-11-30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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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土增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之核定征收(五)

案例1.

**税务局东街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 税通 〔2024〕 ** 号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商厦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三合天宝商业中心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85416477.4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85416477.4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0.0%;其他类型房地产6.75%;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5765612.22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5765612.22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704451.45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3061160.77元;

7.项目总可售面积:5022.97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5022.97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3461.8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3461.8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1561.17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1561.17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局东街税务分局

2024年10月24日

案例2.

**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 税通 〔2024〕 ** 号 

**房地产有限公司: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 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商厦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84092262元(普通住宅57641500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26450762元);

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41%;非普通住宅0.0%;

2.其他类型房地产6.23%;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4766287.62元(普通住宅3118405.15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647882.47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003507.74 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3762779.88 元;

7.项目总可售面积:0.0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0.0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0.0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通过当面、邮寄或者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以口头方式,向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11月29日

**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 税通 〔2024〕 ** 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 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金盾商住别墅区项目(项目编号:235050220230010)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7736931 元(普通住宅 0.0元;非普通住宅 17736931元;其他类型房地产0.0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5.5%;其他类型房地产 0.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975531.21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 975531.21元;其他类型房地产0.0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9863.92 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885667.29 元;

7.项目总可售面积:0.0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清算时已售面积:0.0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0.0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通过当面、邮寄或者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经诉。议申请书,或者以口头方式,向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11月29日

文章来源:神州九鼎财税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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