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12366热点问题
问题一、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条件及如何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问题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问题三、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问题四、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申报表如何填写?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还需将进项税额填入本表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栏。
问题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申报?
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模式由原来的代征模式变更为缴费人自主申报模式,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网上自主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模块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意事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要经过税费种认定才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申报;
2.小微企业减免条件是指:工商登记登记日期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默认选中减免性质,自动享受减免额。
3.计算的平均工资大于或等于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系统则以采集的社平工资2倍数额为上限,并实现自动计算应征金额
问题六、“个人所得税”APP从哪里下载?
1.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首页点击“扫码登录”下方的【手机端下载】,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
2.苹果iOS系统通过AppStore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
3.安卓Android系统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后续会在更多应用市场上架。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市场或应用商城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
注:苹果IOS系统需要IOS9.0或更高版本;安卓Android系统需要4.3或更高版本。
问题七、“个人所得税”APP的注册方式有哪些?
目前“个人所得税”APP有两种注册方式:
(1)人脸识别认证注册(仅适用于居民身份证注册);
“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是调用公安人像数据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可进行实名注册。
(2)大厅注册码注册(适用于所有证件类型注册);
纳税人先行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后申请发放注册码,然后采用此注册码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账号,以后凭此账号即可远程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办税。
问题八、忘记“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密码怎么办?
忘记密码时,可在“个人所得税”APP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验证通过后重新设置密码即可。有两种验证方式,一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验证,二是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验证。
问题九、居民个人有哪些渠道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有四个渠道:
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填报;
3.自行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给税务机关;
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报送。
问题十、自然人APP端自动出现任职受雇单位,而自己又完全不知情,存在信息泄露嫌疑,该怎么办?
只要该公司给纳税人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纳税人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任职”,填写离职时间点击【提交】后,申诉状态变为已处理;
2.如果是纳税人从未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任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点击申诉后,“个人所得税”APP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纳税人或纳税人通过“异议处理记录”进行查看,敬请留意。
文章来源:河南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