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产土地被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三稽罚[2024]2号
案件名称 **市**食品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2020年12月,你公司股东与**市**制衣厂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制衣厂以其拥有的厂房及土地作价930万元投资入股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申报缴纳契税265714.29元,印花税4650元,并于2021年1月15日完成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市**制衣厂又将股权以9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你公司原股东,从而完成了转让房产土地的目的。 经调查核实,上述投资协议并非双方真实约定,而是为了掩盖房产土地真实交易价格、少缴相关税费而虚设的交易。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真实协议)》中约定,上述房产土地实际转让价格为1708万元,你公司据此交易价格向转让方**市**制衣厂支付价款并承担相应交易费用,**市**制衣厂对你公司的投资只是为办理上述资产转让中的一个操作步骤,不真实持有你公司的股权,不享有股东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契税222285.71(17080000.00÷(1+5%)×3%-265714.2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印花税3890.00(17080000.00×0.05%-4650.00)元。
(二)经查,你公司取得上述房产土地后,按930万投资作价金额的不含税价计入房屋土地原值,其中2156794.73元计入无形资产科目,6700348.57元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该块土地容积率为0.64,你公司2021年2月起按照8857143.30(6700348.57+2156794.73)元房屋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2021年度申报缴纳房产税68200.00元,2022年度申报缴纳房产税37200.00元。你公司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0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21年度房产税60810.93元;少缴2022年度房产税33169.60元。
(三)经查,为填补上述房产土地交易的账实差额77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及交易费用,双方约定由**市**制衣厂负责人王某军之妻徐某芳以转让专利技术的名义,虚开金额89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供给你公司入账,再由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对应资金转入徐某芳私人账户,从而达到将房产转让款直接支付至转让方个人账户的目的。上述虚开金额890万元现已计入你公司“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但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扣除,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1 01024241 2020-12-15 1762376.24 17623.76 1780000 2 01024242 2020-12-15 1762376.24 17623.76 1780000 3 01024243 2020-12-15 1762376.24 17623.76 1780000 4 01024244 2020-12-15 176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市**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P
处罚结果 处少缴契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1142.86元;处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45.00元;处少缴房产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6990.27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款10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1-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1-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