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本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第333号送达公告
广州市本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632097850XE):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450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1年1月28日至2022年5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市场北新村一巷10号金辉苑二楼232房)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9月期间,取得深圳迅仪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份,发票代码为4403172130,发票号码为20188325至20188328,金额合计396,581.20元,税额合计67,418.80元,价税合计464,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钢材、不锈钢管 (详见《广州市本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发票涉及的税额合计67,418.80元,于2017年9月(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至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396,581.20元,你单位未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进销比对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信息等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深圳迅仪通科技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24403000320051314807)及清单;
(三)《现场笔录》;
(四)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你单位的登记账户(账号:360201*********0156)的资金往来流水。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涉及的税额合计67,418.80元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应补缴2017年9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合计67,418.8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9月(税款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719.32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9月教育费附加合计2,022.56元。
(四)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348.38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45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45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本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5月27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