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海口秀英区税送达公告〔2023〕第1001号
海口泓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754362913):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逾期未清算申报“海湾怡园小区二期”项目土地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责令改正后仍不申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本次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 )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拒不改正,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税务事项通知书》不服,必须先依照通知书要求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
2023年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秀英税 通 〔2023〕 2042 号
海口泓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60100754362913
事由: 逾期未清算申报“海湾怡园小区二期”项目土地增值税,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引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
通知内容:你公司逾期未清算申报“海湾怡园小区二期”项目土地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责令改正后仍不申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本次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如下:
普通住宅应税收入6,251,584.60元,扣除项目金额16,643,295.95元,增值额-10,391,711.35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62.44%,适用税率为0.00%,核定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0元,已缴土地增值税0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0元,税负率为0%。
非普通住宅应税收入0元,扣除项目金额0元,增值额10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0%,适用税率为0%,核定非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0元,已缴土地增值税0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0元,税负率为0%。
其他类型房产应税收入10,873,538.33元,扣除项目金额31,520,239.30元,增值额-20,646,700.97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65.50%,适用税率为0.00%,应缴土地增值税0元,已缴土地增值税0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0元,税负率为0%。
综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2021年第8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核定征收的各类型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规定,本次清算应缴土地增值税856,256.15元,即17,125,122.93×5%=856,256.15元。若后续你公司可提供相关完税凭证佐证该项目已预征的税款,我局核实后可调整你公司应补缴的税款。
缴款所属期限为2004年4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缴款缴纳期限为2023年2月28日。
请根据本通知书办理相关事宜。
你公司对本通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