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政府投资入股土地如何扣除土地成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该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因此,一般来说,政府以土地投资入股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被投资企业转让政府投资入股的土地如何扣除土地成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第六条规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因此,政府投资入股的土地再转让或经开发后再销售,土地增值税中土地成本扣除是按照投资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依据。
文章来源:余敏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