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吗?
问: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的规定,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营利性医疗机构恢复征收后,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享受该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