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项目推倒重置前发生的成本是否可以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A地块上先立项修建“别墅”项目已发生开发成本1.8亿,被某大型房地产公司股权收购后,拟推倒“别墅”项目,重置“普通住宅”项目,请问原修建“别墅”项目发生的1.8亿开发成本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诚然,税法并无明确的政策规定开发项目对推倒重置前发生的成本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但根据税法原理及实践过程税局掌握口径,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成本应该与“清算的开发项目”相关成本,而已推倒其发生的成本属于修建“清算的开发项目”之前所发生的损失,不属于“清算的开发项目”相关成本,不予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但,该损失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予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黎玉兰 图表学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