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配套费有关的增值税及契税问题
与配套费有关的增值税及契税问题
1、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能否计算抵减销项税额,贵局的答复口径为“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如果认定配套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那么配套费是不是就可以不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计算缴纳契税。
2、契税条例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条例细则规定,成交价格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按规划建筑面积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果被要求缴纳契税,是否违反契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
黑龙江省税务局2020-09-08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1. 增值税方面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增值税与契税分属不同税种,计税方式、计税依据按相关税种规定区别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