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稽查案例:往来款、预收款未及时申报;大额成本预提费用未取得发票……

2024-02-18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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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

盐税一稽公告〔2024〕4号

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由于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予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据本公告附件查阅相关税务文书,并于3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文书。上述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都东路9号。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一稽处〔2024〕11号

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9245767019505)

我局(所)于2020年7月6日至2023年5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射阳经济开发区东区锦绣东方苑会所)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增值税

往来款未及时按规定预缴(缴纳)、合同未收款项及合同外收款的调增、预收款项未按规定结转收入等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老项目:你单位2017年度应预缴增值税181093954.93×3%=5432818.65元,已预缴税额4411909.22元,少预缴增值税1020909.43元。2018年度应预缴增值税94742080.96×3%=2842262.43元,已预缴税额2120545.51元,少预缴增值税721716.92元。2019年度应预缴增值税26428738.40×3%=792862.15元,已预缴税额421014.21元,少预缴增值税371847.94元。2020年1-5月应预缴增值税1011040.00×3%=30331.20元,已预缴税额0元,少预缴增值税30331.20 元。

你单位2019年度销售收入90427477.15 元,税率5%,应纳增值税4521373.86元,已缴纳税额0元,抵减预缴税额3929512.24元,少缴纳增值税591861.62元。2020年1-5月销售收入13937499.04元,税率5%,应纳增值税696,874.95元,已缴纳税额0元,抵减预缴税额387788.11元,少缴纳增值税309086.84元。

2017年-2020年5月合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045753.95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017年度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432818.65×5%= 271640.93元,已申报缴纳223965.76元,少申报缴纳47675.17元。2018年度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842262.43×5%=142113.12元,已申报缴纳136668.71元,少申报缴纳5444.41元。2019年度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84723.77×5%=69236.19元,已申报缴纳21050.71元,少申报缴纳48185.48元。2020年1-5月: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9418.04×5%=16970.90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16970.90元。

2017年-2020年5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8275.96元。

2017年度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5432818.65×3%=162984.56元,已申报缴纳134379.46元,少申报缴纳28605.10元。2018年度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842262.43×3%=85267.87元,已申报缴纳82001.22元,少申报缴纳3266.65元。2019年度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384723.77×3%= 41541.71元,已申报缴纳12630.43元,少申报缴纳28911.28元。2020年1-5月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339418.04×3%=10182.54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10182.54元。

2017年-2020年5月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0965.57元。

2017年度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432818.65×2%=108656.37元,已申报缴纳89586.30元,少申报缴纳19070.07元。2018年度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842262.43×2%=56845.25元,已申报缴纳54667.47元,少申报缴纳2177.78元。2019年度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84723.77×2%= 27694.48元,已申报缴纳8420.28元,少申报缴纳19274.20元。2020年1-5月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39418.04×2%=6788.36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6788.36元。

2017年-2020年5月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7310.41元。

(3)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建筑安装合同等未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1.2017年度:

①购销合同少申报缴纳398200.00×0.03%=119.5元。

②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7371891.06×0.03%=8211.6元,已申报缴纳9708.8元,少申报缴纳-1497.2元。

③财产租赁合同少申报缴纳59378.30×0.1%=59.4元。

④加工承揽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431765.00×0.05%=1215.9元,已申报缴纳945.8元,少申报缴纳270.1元。

⑤产权转移书据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83481097.93×0.05%=91740.50元,已申报缴纳8602.4元,少申报缴纳83138.1元。

2017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印花税82089.90元。

2.2018年度:

①购销合同少申报缴纳619080.17×0.03%=185.7元。

②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17740890.50×0.03%=65322.3元,已申报缴纳8328.0元,少申报缴纳56994.3元。

③财产租赁合同少申报缴纳23834.23×0.1%=23.8元。

④财产保险合同少申报缴纳17786.47×0.1%=17.8元。

⑤加工承揽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28105.00×0.05%=314.1元,已申报缴纳1780.0元,少申报缴纳-1465.9元。

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少申报缴纳2908502×0.05%=1454.3元。

⑦产权转移书据应申报缴纳印花税95479826.38×0.05%=47739.9元,已申报缴纳21101.5元,少申报缴纳26638.4元。

⑧其他营业账簿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5=25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25元。

2018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印花税83873.4元。

3.2019年度:

①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9928800.00×0.03%=2978.6元,已申报缴纳156.00元,少申报缴纳2822.6元。

②财产保险合同少申报缴纳16625.57×0.1%=16.6元。

③其他营业账簿应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已申报缴纳25元,少申报缴纳-25元。

④加工承揽合同少申报缴纳473577×0.05%=236.8元。

⑤产权转移书据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1142989.96×0.05%=10571.5元,已申报缴纳12292.2元,少申报缴纳-1720.7元。

2019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330.3元。

4.2020年1-5月:

①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2539066.38 ×0.03%=9761.7元,已申报缴纳156元,少申报缴纳9605.7元。

②加工承揽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700.00×0.05%=3.4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3.4元。

③产权转移书据应申报缴纳印花税808831.99×0.05%=404.4元,已申报缴纳302.40元,少申报缴纳102元。

2020年1-5月少申报缴纳印花税计9711.1元。

2017年-2020年5月合计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77004.7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因未按实际交付时间及时结转面积,检查与收入调增同步结转,造成计税依据差异。金色阳光一期项目占地面积46346㎡,约定2011.9.6日前交地;金色阳光二期项目占地面积18387㎡,约定在2013.04.26日前交地。

2017年度应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76752.36元,已申报缴纳95870.00元,少申报缴纳-19117.64元。2018年度应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57340.05元,已申报缴纳95870.00元,少申报缴纳-38529.95元。2019年度应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34219.55元,已申报缴纳95870.00元,少申报缴纳-61650.45元。2020年1-5月应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6928.36元,已申报缴纳23967.50元,少申报缴纳-17039.14元。

2017年-2020年5月合计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36337.18元。

(5)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福利等由于计算有误及对政策理解不足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2017年度应代扣代缴82691.58元,已代扣代缴36085.68元,少代扣代缴46605.90元。2018年度应代扣代缴55502.01元,已代扣代缴23752.32元,少代扣代缴31749.69元。2019年度应代扣代缴49670.42元,已代扣代缴5309.25元,少代扣代缴44361.17元。2020年1-5月应代扣代缴4527.3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4527.30元。

其他所得:2017年度应代扣代缴3660元,已自行申报0元,少代扣代缴3660元。

2017年-2020年5月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0904.06元。

(6)土地增值税

1.2017年度:

你单位本年度收入计税依据47081794.43元,预缴计税依据139558619.97元,本年度应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47081794.43+139558619.97)×2%=3732808.29元,已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04767.61元,欠缴土地增值税3499936.84元,少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71896.16元。

2.2018年度:

你单位本年度收入计税依据147158430.62元,预缴计税依据-51915722.20元,本年度应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47158430.62-51915722.20)×2%=1904854.17元,已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844054.52元,少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060799.65元。

3.2019年度:

你单位本年度收入计税依据97348441.14元,预缴计税依据-72199678.49元,本年度应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97348441.14-72199678.49)×2%=502975.25元,已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63009.00元,少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39966.25元。

4.2020年1-5月:

你单位本年度收入计税依据15012980.04元,预缴计税依据-14260469.23元,本年度应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5012980.04-14260469.23)×2%=15050.22元,已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2095.24元,少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2954.98元。

2017年-2020年5月合计少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331824.72元。

(7)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因大额成本、费用预提入账且被告知后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及未按实际交付时间按时结转利润调增等原因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 2017年度:

你单位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8018176.35元,单位汇算清缴申报金额-4207979.01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00元。

单位自行调增3810197.34元,自行调减0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943217.98元,本次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566690.63元,合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8376527.35元。本年度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4168548.34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042137.09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6042137.09元。

2. 2018年度:

你单位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3864749.93元,单位汇算清缴申报金额-2263869.84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00元。

单位自行调增1600880.09元,自行调减0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815820.47元,本次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574794.81元,合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8241025.66元。本年度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5977155.82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994288.96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8994288.96元。

3. 2019年度:

你单位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577054.01元,单位汇算清缴申报金额-416325.33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单位自行调增852004.64元,自行调减1845383.98元,本次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800657.29元,合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2243281.83元。本年度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1219484.44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304871.11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10304871.11元。

2017年-2019年合计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341297.16元。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增值税计算明细表及附表及相关记账凭证

2.印花税计税项目明细表及相关合同材料

3.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表

4.个人所得税计算表及工资薪金明细

5.土地增值税计算明细表及附表

6.企业所得税计算底稿

(三)法律适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等规定,你单位2017年-2020年5月合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045753.95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2020年5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8275.96元。

3.依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2020年5月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0965.57元、地方教育附加47310.41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核定征收涉及的需要)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2020年5月合计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77004.7元。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120号)第一条及盐政办发【2014】84号第一条之规定,上述地块在2017年1月1日前后均执行2元/㎡,2017年-2020年5月合计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36337.18元。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2017年-2020年5月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0904.06元。

7.根据《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文件第五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增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之规定,2017年-2020年5月合计少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331824.72元。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二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9年合计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341297.16元。

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追缴你单位。

2017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1020909.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675.17元、教育费附加28605.10元、地方教育附加19070.07元、印花税82089.9元、企业所得税6042137.09元。

2018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721716.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44.41元、教育费附加3266.65元、地方教育附加2177.78元、印花税83873.40元、土地增值税988903.49元、企业所得税8994288.96元。

2019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963709.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185.48元、教育费附加28911.28元、地方教育附加19274.2元、印花税1330.3元、土地增值税339966.25元、企业所得税10304871.11元。

2020年1-5月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339418.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970.90元、教育费附加10182.54元、地方教育附加6788.36元、印花税9711.10元、土地增值税2954.9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年多缴19117.64元,2018年多缴38529.95元,2019年多缴61650.45元,2020年1-5月多缴17039.14 元,合计多缴136337.18元,多缴纳的税款予以以后年度抵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单位少代扣代缴2017年个人所得税50265.90元、2018年个人所得税31749.69元、2019年个人所得税44361.17元、2020年1-5月个人所得税4527.30元,计130904.06元。责令你单位限期补扣入库。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究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少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射阳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税一稽罚〔2024〕3号

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9245767019505)

经我局(所)于2020年07月16日至2024年01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射阳经济开发区东区锦绣东方苑会所 )2017年01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税费缴纳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往来款未及时按规定预缴(缴纳)、合同未收款项及合同外收款的调增、预收款项未按规定结转收入等。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老项目:你单位2017年度应预缴增值税181093954.93×3%=5432818.65元,已预缴税额4411909.22元,少预缴增值税1020909.43元。2018年度应预缴增值税94742080.96×3%=2842262.43元,已预缴税额2120545.51元,少预缴增值税721716.92元。2019年度应预缴增值税26428738.40×3%=792862.15元,已预缴税额421014.21元,少预缴增值税371847.94元。2020年1-5月应预缴增值税1011040.00×3%=30331.20元,已预缴税额0元,少预缴增值税30331.20 元。

你单位2019年度销售收入90427477.15 元,税率5%,应纳增值税4521373.86元,已缴纳税额0元,抵减预缴税额3929512.24元,少缴纳增值税591861.62元。2020年1-5月销售收入13937499.04元,税率5%,应纳增值税696,874.95元,已缴纳税额0元,抵减预缴税额387788.11元,少缴纳增值税309086.84元。

2017年-2020年5月合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045753.9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017年度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432818.65×5%= 271640.93元,已申报缴纳223965.76元,少申报缴纳47675.17元。2018年度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842262.43×5%=142113.12元,已申报缴纳136668.71元,少申报缴纳5444.41元。2019年度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84723.77×5%=69236.19元,已申报缴纳21050.71元,少申报缴纳48185.48元。2020年1-5月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9418.04×5%=16970.90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16970.90元。

2017年-2020年5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8275.96元。

2017年度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5432818.65×3%=162984.56元,已申报缴纳134379.46元,少申报缴纳28605.10元。2018年度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842262.43×3%=85267.87元,已申报缴纳82001.22元,少申报缴纳3266.65元。2019年度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384723.77×3%= 41541.71元,已申报缴纳12630.43元,少申报缴纳28911.28元。2020年1-5月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339418.04×3%=10182.54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10182.54元。

2017年-2020年5月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0965.57元。

2017年度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432818.65×2%=108656.37元,已申报缴纳89586.30元,少申报缴纳19070.07元。2018年度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842262.43×2%=56845.25元,已申报缴纳54667.47元,少申报缴纳2177.78元。2019年度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84723.77×2%= 27694.48元,已申报缴纳8420.28元,少申报缴纳19274.20元。2020年1-5月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39418.04×2%=6788.36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6788.36元。

2017年-2020年5月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7310.41元。

(三)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建筑安装合同等未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2017年度:

(1)购销合同少申报缴纳398200.00×0.03%=119.5元。

(2)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7371891.06×0.03%=8211.6元,已申报缴纳9708.8元,少申报缴纳-1497.2元。

(3)财产租赁合同少申报缴纳59378.30×0.1%=59.4元。

(4)加工承揽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431765.00×0.05%=1215.9元,已申报缴纳945.8元,少申报缴纳270.1元。

(5)产权转移书据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83481097.93×0.05%=91740.50元,已申报缴纳8602.4元,少申报缴纳83138.1元。

2017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印花税82089.90元。

2.2018年度:

(1)购销合同少申报缴纳619080.17×0.03%=185.7元。

(2)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17740890.50×0.03%=65322.3元,已申报缴纳8328.0元,少申报缴纳56994.3元。

(3)财产租赁合同少申报缴纳23834.23×0.1%=23.8元。

(4)财产保险合同少申报缴纳17786.47×0.1%=17.8元。

(5)加工承揽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28105.00×0.05%=314.1元,已申报缴纳1780.0元,少申报缴纳-1465.9元。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少申报缴纳2908502×0.05%=1454.3元。

(7)产权转移书据应申报缴纳印花税95479826.38×0.05%=47739.9元,已申报缴纳21101.5元,少申报缴纳26638.4元。

(8)其他营业账簿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5=25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25元。

2018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印花税83873.4元。

3.2019年度:

(1)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9928800.00×0.03%=2978.6元,已申报缴纳156.00元,少申报缴纳2822.6元。

(2)财产保险合同少申报缴纳16625.57×0.1%=16.6元。

(3)其他营业账簿应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已申报缴纳25元,少申报缴纳-25元。

(4)加工承揽合同少申报缴纳473577×0.05%=236.8元。

(5)产权转移书据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1142989.96×0.05%=10571.5元,已申报缴纳12292.2元,少申报缴纳-1720.7元。

2019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330.3元。

4.2020年1-5月:

(1)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2539066.38 ×0.03%=9761.7元,已申报缴纳156元,少申报缴纳9605.7元。

(2)加工承揽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700.00 ×0.05%=3.4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3.4元。

(3)产权转移书据应申报缴纳印花税808831.99×0.05%=404.4元,已申报缴纳302.40元,少申报缴纳102元;

2020年1-5月少申报缴纳印花税计9711.1元。

2017年-2020年5月合计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77004.7元。

(四)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福利等由于计算有误及对政策理解不足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2017年度应代扣代缴82691.58元,已代扣代缴36085.68元,少代扣代缴46605.90元。2018年度应代扣代缴55502.01元,已代扣代缴23752.32元,少代扣代缴31749.69元。2019年度应代扣代缴49670.42元,已代扣代缴5309.25元,少代扣代缴44361.17元。2020年1-5月应代扣代缴4527.3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4527.30元。

其他所得:2017年度应代扣代缴3660元,已自行申报0元,少代扣代缴3660元。

2017年-2020年5月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0904.06元。

(五)土地增值税

1.2017年度:

你单位本年度收入计税依据47081794.43元,预缴计税依据139558619.97元,本年度应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47081794.43+139558619.97)×2%=3732808.29元,已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04767.61元,欠缴土地增值税3499936.84元,少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71896.16元。

2.2018年度:

你单位本年度收入计税依据147158430.62元,预缴计税依据-51915722.20元,本年度应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47158430.62-51915722.20)×2%=1904854.17元,已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844054.52元,少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060799.65元。

3.2019年度:

你单位本年度收入计税依据97348441.14元,预缴计税依据-72199678.49元,本年度应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97348441.14-72199678.49)×2%=502975.25元,已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63009.00元,少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39966.25元。

4.2020年1-5月:

你单位本年度收入计税依据15012980.04元,预缴计税依据-14260469.23元,本年度应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5012980.04-14260469.23)×2%=15050.22元,已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2095.24元,少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2954.98元。

2017年-2020年5月合计少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331824.72元。

(六)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因大额成本、费用预提入账且被告知后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及未按实际交付时间按时结转利润调增等原因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 2017年度:

你单位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8018176.35元,单位汇算清缴申报金额-4207979.01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00元。

单位自行调增3810197.34元,自行调减0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943217.98元,本次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566690.63元,合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8376527.35元。本年度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4168548.34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042137.09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6042137.09元。

2. 2018年度:

你单位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3864749.93元,单位汇算清缴申报金额-2263869.84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00元。

单位自行调增1600880.09元,自行调减0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815820.47元,本次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574794.81元,合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8241025.66元。本年度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5977155.82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994288.96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8994288.96元。

3. 2019年度:

你单位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577054.01元,单位汇算清缴申报金额-416325.33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单位自行调增852004.64元,自行调减1845383.98元,本次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800657.29元,合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2243281.83元。本年度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1219484.44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304871.11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10304871.11元。

2017年-2019年合计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5341297.16元。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增值税计算明细表及附表及相关记账凭证

2.印花税计税项目明细表及相关合同材料

3.个人所得税计算表及工资薪金明细

4.土地增值税计算明细表及附表

5.企业所得税计算底稿

二、处罚决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你单位利用销售公司于合同款项外超额收取款项1313976元及合同价款内未收款而未入账款项11683572元,共计检查调整12997548元(含税)涉及查补增值税394848.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742.44元、土地增值税236661.50元、印花税890.4元,计652143.18元,处以0.5倍罚款326071.5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7年个人所得税50265.90元、2018年个人所得税31749.69元、2019年个人所得税44361.17元、2020年1-5月个人所得税4527.30元,计130904.06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0.5倍的罚款,计65452.0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91,523.6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射阳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文章来源:江苏省税务局、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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