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2022-09-16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1521 点击收藏

问题: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不可以!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本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

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不适用本条规定。

注意:共同承担的应税劳务支出,分摊费用时,可以采用分割单入账在税前扣除。

是应税劳务,不是应税货物,水电属于货物不是劳务。

参考: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章来源:郝会计说税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