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企业未按时清算,土增税被核定

2024-01-19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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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改正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文书送达公告

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95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桐税限改〔2023〕92163号)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县三合路*号**办公室)

电话:0571-64****76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桐税限改〔2023〕92163号

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959)

你(单位)未按期进行2015-06-01至2023-05-3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山水**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一条规定,限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三合路六号1106室)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

             2023年9月15日

二、责令改正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文书送达公告

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9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桐税通〔2023〕96012号)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县三合路*号**办公室)

电话:0571-64****76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桐)税通〔2023〕96012号

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959)

事由: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

通知内容:

鉴于以下事实依据:

1.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桐税通〔2023〕99003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通知后90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

2.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桐税限改〔2023〕92163号),限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逾期仍未清算。

决定对你(单位)“山水**”项目(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3301221018144210001)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请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10月23日

三、核定征收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文书送达公告

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95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桐税税通〔2023〕55066号)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县三合路*号**办公室)

电话:0571-64****76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桐税税通〔2023〕 55066 号

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959 )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山水**项目(项目编号:3301221018144210001)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840027347.97元(普通住宅280009771.66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560017576.31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6.1%;非普通住宅0.0%;其他类型房地产6.7%;

3.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54601773.68元(普通住宅17080596.07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37521177.61元);

4. 减免税额:0.0元;

5. 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2307873.16元;

6. 应补(退)土地增值税:32293900.52元;

7. 项目总可售面积:83325.39平方米(普通住宅31680.73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51644.66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82697.97平方米(普通住宅31680.73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51017.24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627.42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627.42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12月20日

文章来源:神州九鼎财税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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