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分摊?
问题:
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块内开发楼层高度悬巨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比如有总12层和总3层高的独栋商用建筑,它们的土地出让金分摊可以按占地面积法分摊吗?因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二条第(二项),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原理相同,盼给明确答复,谢谢!
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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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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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九鼎财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