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还是查账?税企之争何时休?
一、基本案情
怡馨公司“圣淘沙”项目2005年动工,2012年完工。2012年2月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同年3月税务局同意,含土增税核定。2013年6月25日年中,税务局批复确定怡馨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2014年4月,萍乡市地税局督察指出:怡馨公司自报账目健全,核定与附列资料不符,责令纠正。2016年1月,税务局撤销2013年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怡馨公司不服,经复议、一审、二审至江西高院再审,均败诉。
法院认为,房开企业核定征收不得“事先确定”,只能针对已完结年度;适用核定须符合《税收征管法》第35条六种情形;企业自报账目健全,不符合核定条件。土增税核定还须在清算审核阶段,企业提交书面报告和清算资料,怡馨公司均未提交。
大众公司2007—2015年旧城改造项目。2010年12月企业申请核定征收,称旧改难以建立账册,税务局当日出具《核定征收通知书》,核定率5%。2011—2015年大众公司申报销售收入1.08亿元,按5%缴土增税540万元。2018年4月,大众公司认为项目未达清算条件,应按2%预征率缴税,申请退税284万元。
一审撤销税务局通知、责令重新处理;二审韶关中院(2019)粤02行终233号驳回税务局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强调,清算条件法定,税务局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销售已达清算条件,无权启动清算,也无权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增税清算税款。
宏康公司“申花苑”项目,2004年已销售完毕。2016年5月,上海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发出《清算通知》,要求90日内办理清算;同年9月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局仅凭两份预售许可证,且项目名称“申花花园”“申花花苑”与“申花苑”不完全匹配,认定符合清算条件。
一审金山法院撤销责令限改通知;二审上海一中院(2018)沪01行终42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认定清算条件须有竣工验收、已售面积≥85%等实质证据,仅凭预售许可证不行;未申报不构成偷税,追征期一般3年、特殊5年,偷税才无限期。本案因清算条件证据不足即撤销,未就追征期作终局认定。
二、争议焦点
1.能否年中核定?企业主张项目已完工85%,非“事先确定”,且税务师已出具鉴定报告;税务局主张企业自报账目健全、不符核定条件,年中核定属“事先确定”。法院认定:不得事先确定,房开企业核定征收只能在年度完结后针对以往年度。
2.清算条件由谁举证?企业主张旧改未达清算条件,应按2%预征而非5%核定;税务局主张项目已达清算条件,企业多年按核定率申报。法院认定:税务局举证不能,未证明销售达清算条件,无权核定征收。
3.预售许可证能否认定清算条件?企业主张2004年已卖完,2016年要求清算已过追征期;税务局仅凭预售许可证认定。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仅凭预售许可证不能认定达清算条件,须证明竣工验收+已售≥85%。
4.自行申请核定后能否反悔?企业自行申请核定并缴税多年,仍可对清算条件提出异议;但须注意复议、诉讼时效。
三、法院观点
1.怡馨案(江西高院(2017)赣行申244号):核定征收有“铁门槛”——不得事先确定;须同时满足《税收征管法》第35条六种情形之一;企业自报账目健全,改查账征收合法;土增税核定须在清算审核阶段,企业须提交书面报告+清算资料。
2.大众案(韶关中院(2019)粤02行终233号):清算条件法定,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无权启动清算程序,无权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增税清算税款;企业自行申报核定征收率不等于放弃异议权。
3.宏康案(上海一中院(2018)沪01行终423号):认定清算条件须有竣工验收、已售面积≥85%等实质证据;预售许可证与清算条件无直接关系,名称不匹配导致证据链断裂;未申报不构成偷税,追征期一般3年、特殊5年。
4.综合规则:税务局想核定,要证明“达到清算条件+账目混乱等法定情形+在清算审核阶段”;企业想查账,要保存账册、凭证、竣工验收、测绘报告、销售台账。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
四、深度评析
三案核心是举证责任。税局不能用“核定省事”替代法定条件;企业收到清算或核定通知,先审条件、再谈税负,保存竣工验收、测绘、销售台账、账册凭证,别轻易自认。专业应对,往往比找关系更稳。
文章来源:房老师逆向思维讲财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