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琼税一稽告[2020]140号)

2020-12-08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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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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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0〕75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一稽罚〔2020〕50号),公告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开发“宝泰温泉花园”项目一期分为:1、2、3、4、5号楼,根据该小区物业提供的“宝泰花园业主入住登记表”显示,一期1、2、3、4、5号楼最早都在2010年投入使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已经完工,该项目一期达到完工条件应结转营业收入。而未能联系到你公司法人及相关人员,未能提供相应的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经查询,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提供的“宝泰温泉花园”合同拟定、签约、备案信息作为收入依据,2010年应结转营业收入70,216,787.00元,2011年应结转营业收入224,980,950.00元,均未申报企业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琼国税发〔2007〕215号)“应税所得率为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应税所得率为18%。”、《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的规定:你公司工商登记成立日期是2003年12月24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应补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3,861,923.00元(70216787*25%*22%),应补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9,719,177.00元(224980950*18%*24%),合计企业所得税13,581,100.00元。

二、处理决定

(一)追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因偷税,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3,581,100.00元,予以追缴。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你公司因偷税,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3,581,100.00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部分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计算。

以上各项应追缴税款合计13,581,100.00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部分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计算。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开发“宝泰温泉花园”项目一期分为:1、2、3、4、5号楼,根据该小区物业提供的“宝泰花园业主入住登记表”显示,一期1、2、3、4、5号楼最早都在2010年投入使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已经完工,该项目一期达到完工条件应结转营业收入。而未能联系到你公司法人及相关人员,未能提供相应的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经查询,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提供的“宝泰温泉花园”合同拟定、签约、备案信息作为收入依据,2010年应结转营业收入70,216,787.00元,2011年应结转营业收入224,980,950.00元,均未申报企业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琼国税发〔2007〕215号)“应税所得率为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应税所得率为18%。”、《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的规定:你公司工商登记成立日期是2003年12月24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应补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3,861,923.00元(70216787*25%*22%),应补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9,719,177.00元(224980950*18%*24%),合计企业所得税13,581,100.00元。

二、法律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因偷税,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3,581,100.00元,处予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6,790,55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6,790,550.00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898-66969045;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系人:王先生、黄先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8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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