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通过预售房产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问:我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通过预售房产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预售房产取得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入,应确认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现行规定扣除。
文章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