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甲供自来水可否作为简易计税的依据?

2020-07-11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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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为施工企业,同建设单位约定自来水为甲供,并准备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项目简易计税,请问有无风险?

一、政策缘由

甲供材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最早政策来源于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政策原文是这样表述的: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这里很显然对于甲供工程的定义做了阐述,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哪些甲供可以被认定为甲供工程,另一个就是甲供的比例认定。对于比例文件原文的说法是全部或部分,部分究竟是多少没有清晰规定,那么也就是说只要有哪怕一小部分做了甲供,施工单位就可以选择甲供。

对于甲供范围的认定文件原文只提供了三种选择:设备、材料和动力。很多争议正是缘由于此。

二、甲供范围究竟如何认定?

文件中对于甲供范围界定为设备、材料和动力,这里无论是哪一种都应当是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方可接受。比如施工机械设备,即使甲方提供也不能认定为甲供,只有消防、电梯等甲供则可以认定为甲供。

动力一般指的是电力,即使单单是电力甲供也依然可以认定为甲供工程。

从这个范围看并没有自来水,实务中能不能突破这三种范围,存在不同的意见,通常援引的政策是海南省税务局2017年出台的《建安及房地产营改增指引》文件,原文如下:

十七、关于甲供工程界定问题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由甲方提供的,也可以按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出现了极为特殊的情况,施工图纸甲方提供也被认定为甲供工程,很多人认为计入图纸都能甲供,自来水为何不能作为甲供工程的范围?

我的看法是海南的文件明显违背了国税总局2016年36号文的精神,将甲供范围无限扩大,既不符合税法精神,也不符合建筑行业惯例。判断甲供范围,只能按照36号文界定为设备、材料和动力三大类型,其他的一律不能随意认定。

结论:

本案例中的自来水甲供虽然可以实施,但并不能作为甲供工程的认定标准,因此企业应按照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章来源:李舟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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