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款能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的税吗?
问:我是一家建筑企业,请问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款是否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同时,按照规定,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上述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是在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企业应纳税额,包括所有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
简单地说,上述问题的答案:可以。
文章来源:建筑财税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