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车位低价向内部员工销售被查
主体名称 ***置业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一稽罚﹝2022﹞260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2022-07-21
处罚内容 你单位将开发的地产项目中的一批车位低价向内部员工销售,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销售时间车位号实收金额
1金某某2016.6B419 80000
2黄某某2016.6B671 30000
3叶某2016.6B670 30000
4曾某2016.6B642 40000
5黄某2016.12B93 20000
6王某某2016.12B130 30000
7雷某2016.12B215 10000
8徐某某2016.12B28 80000
9李某某2016.12B91 30000
10崔某2016.12B673 30000
11燕某2016.12B462 10000
12崔某2016.12B672 3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车位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按照你单位最近一年销售车位的平均价格152750.00元确定销售额,应补缴2016年6月增值税20523.81元,应补缴2016年12月增值税46761.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2016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36.67元,2016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273.3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之规定,应补缴2016年6月教育费附加615.71元,2016年12月教育费附加1402.86。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之规定,应补缴2016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410.48元,2016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935.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37640.01元,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3344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少缴的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拟处少缴税款406405.71元50%的罚款共计203202.86元。
罚款金额(万元)20.320286
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
案处罚依据你单位将开发的地产项目中的一批车位低价向内部员工销售,具体如下:序号姓名销售时间车位号实收金额1金某某2016.6B419800002黄某某2016.6B671300003叶某2016.6B670300004曾某2016.6B642400005黄某2016.12B93200006王某某2016.12B130300007雷某2016.12B215100008徐某某2016.12B28800009李某某2016.12B913000010崔某2016.12B6733000011燕某2016.12B4621000012崔某2016.12B67
违法事实:其他违法
处罚机关 **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888888M
数据来源单位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002484088Y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