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税务案例|弟弟房产赠与姐姐,税务局通知补缴土地增值税1.65万元

2024-09-20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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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东丰县税务局发布一则关于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对自然人张某东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张某东就2022年5月9日将自有非住宅赠与姐姐一事,缴纳土地增值税16486.15元。

事由: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通知内容:张某东于2022年5月9日将一套自有非住宅,赠与姐姐张某西,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486.15元。

限张某东自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东丰县政务大厅一楼税务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老马点评:

个人将自有房产赠与兄弟姐妹,是否应缴土地增值税呢?

我们来看税法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第四条 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这样我们就可以捋清以下脉络:

一、转让房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转让房产,不包括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

三、亲属间的赠与,仅包括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四、姐弟关系不属于直系亲属,通常也不属于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因此不算赠与,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们大多数税法,都规定了近亲属之间赠与或低价交易属于合理情形。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又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但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直系亲属"概念,未采用包括兄弟姐妹在内的"近亲属"概念。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而本案中,张某东向姐姐张某西无偿赠与的是非住房,因而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最后,老马忍不住要提醒张某东们,如果再有将非住房赠与张某西、张某南、张某北等兄弟姐妹的情况,记得先赠与父母,再由父母赠与该兄弟姐妹,两个环节均符合直系亲属免税政策。

 文章来源:老马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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