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润露建筑)

2022-12-16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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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株税一稽处〔2022〕25号

湖南润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202MA4RW7Q16M)

我局(所)于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7号栋203室)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3月31日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纳税情况通过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落实:

(一)实地核查

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经营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7号栋203室,经实检查人员实地核查,无法找到你单位,联系人电话显示为空号。经该地址实际经营者证实:你单位未在此经营过。经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你单位于2021年3月31日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纳税申报检查

检查人员向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荷塘区税务局调查取证,取得其出具企业未进行纳税申报、未报送财务报表的涉税事项证明。

(三)发票情况检查

(1)销项发票的检查:

检查人员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查询到该企业于2020年11月26日领用发票代码:4300194130,发票号码:17358073-1735809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25份。并于2020年11月27日一次性向深圳市鸿安通实业有限公司开具货物名称:*研发和技术服务*土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300194130,发票号码:17358123-17358147)。合计发票金额2498962.78元,合计税额324865.22元。2020年12月1日上述25份发票被主管税务机关以“走逃(失联)纳税人商贸行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问题对应所属期内开具的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认定为异常凭证。

(2)进项发票的检查

该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从广西泳隼斛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500204130,发票号码:02229081-02229105,货物名称:*糖*一级白砂糖。合计不含税金额2499690.25元,合计税额324959.7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广西泳隼斛商贸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南宁税一稽协〔2022〕36号)所附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你单位取得的上述25份发票为虚开发票,不存在真实交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荷塘区税务局提供的证明材料你单位取得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税额。

(四)业务真实性及资金流转检查

经查,你单位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均为虚假,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银行帐户的登记信息,你单位法人及其关财务人员已失联。且所取得的进项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没有真实交易行为。你单位在没有任何购进的情况下,突击对外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票后,直接走逃失联,不进行纳税申报。故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经对你单位调取征管信息比对、实地检查情况,判定你单位为走逃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通过虚假的经营地址信息设立公司,骗购发票短期内暴力虚开后,并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且与上下游企业均无真实货物交易,且无资金往来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述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你单位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金额合计2499336.25元、税额324913.75元,涉嫌构成犯罪,应予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6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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