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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车位分摊成本计算问题

发布时间:2020-12-21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3798 1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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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若使用建筑面积计算车位应分摊的开发成本,此时会导致车位是亏损销售的。若使用套内面积计算车位应分摊的开发成本,此时车位是盈利的。因此使用建筑面积计算车位应分摊的的开发成本是否不合理?是否应使用台内面积计算车位的开发成本?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9-14 16:52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的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同一清算单位内发生的成本、费用,能按照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按照直接成本法计入相应房地产类型扣除;不能按照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成本、费用,原则上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可按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是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有偿转让且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不计算收入,不予扣除相应成本、费用。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人防车位,其建筑面积按照人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确定,其不予扣除的成本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在不含室内(外)装修费用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计算。

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关于人防车位收入、成本、费用处理。针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规程》第三十一条就其收入、成本、费用处理给予明确,即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有偿转让且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不计算收入,不予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人防车位,其建筑面积按照人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确定,其不予扣除的成本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在不含室内(外)装修费用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计算。

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文章来源:亿海地产建筑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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