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土地竞拍,采用“限地价,竞缴纳基础及配套设施代建资金”形式,请问,该代建基金(开具的是省级非税票据):
是否可以作为土地价款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增值税时,作为土地款抵减项进行抵扣,请税务专家明确回复,感谢
安徽省税务局2020-12-25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代建基金”不在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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