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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以开发的房地产“抵偿债务” 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讨论

发布时间:2020-01-03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2919 1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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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确认收入的政策有三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确认收入方法不同。

第一个政策针对的是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行为,只能根据评估价格确认转让收入,第二个政策针对的是包括抵偿债务在内的视同销售房地产行为,确认转让收入的方法为具有顺序性的三个方法。

二是确认收入的程序不同。

第一个政策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申报收入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第二个政策抵偿债务行为成立,税务机关不需要了解纳税人的价格情况,直接按规定确认收入。

三是行为性质和后果不同。

适用第一种政策,纳税人已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适用第二个政策,税务机关直接确认收入,不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纳税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抵偿债务”的行为能否准确适用调整转让收入政策,关键要判断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的这部分商业用房是不是房地产抵偿债务。

    文章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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