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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的土增税处理,安徽税局有看法!

发布时间:2020-02-14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3602 1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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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辖区一家企业的股东(二名自然人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另外二个自然人。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属于文件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章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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