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引入
(二)冲减土地成本的观点与土增纳税申报相冲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明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文章来源:众诚众诺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