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管法释义,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违法行为人虽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但是并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
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果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增税通知申报不报,定偷税罚款50%超622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关于向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深税三稽告〔2023〕723号 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 2023〕 90 号 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0***581): 我局拟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查明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开发的***花园项目自2005年11月起共取得房产销售收入104,302,423元。2022年8月,你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通知申报土地增值税而拒不申报,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12,459,752.7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税务文书邮寄及公告送达记录、征管系统资料、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调取的清算资料等。 (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定性偷税,对你公司少缴的2022 年8月土地增值税12,459,752.7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229,876.38元。 以上拟罚款合计6,229,876.3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 含 2000 元)以上, 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 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 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 签章) 2023年 7 月 12 日 股权转让通知申报不报定偷税,罚款60%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二稽罚〔2023〕11号 ***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72759) 经我局(所)于2021年05月24 日至2023年01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 )2018年01月01 日至2019年12月31 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股权转让收入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总经理谈话笔录;2.《股权转让协议书》、《股金明细表》、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3. 股金证、扣款通知书、税收缴款凭证等;4.《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股权变更信息传递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2748.09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97648.8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7,648.8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二稽处〔2023〕10号
***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2759)
我局(所)于2021年5月25日至2022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股权转让收入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上述事实有1.你单位总经理谈话笔录;2.《股权转让协议书》、《股金明细表》、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3. 股金证、扣款通知书、税收缴款凭证等;4.《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股权变更信息传递单》等。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追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62748.0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2748.09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通知申报拒不申报定偷税且呈继续状态,处一倍罚款
倪某祥-逃避缴纳税款案(咸税一稽罚〔2022〕8号)
一、处罚事由
2013年8月30日, 该纳税人和湖北***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如果湖北***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无法支付股权转让款,则未支付部分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后期双方约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金作为借款,以前年度欠款和利息减去本年度已还款,作为下年度的本金并计息,2019年10月21日以前该纳税人已收到湖北***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670000.00元。
该纳税人和湖北***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杨某良对本金和利息收款金额存在争议,双方就本金和利息的争议协商多次未果。2019年10月21日,该纳税人前往通山县人民法院,起诉湖北***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按期偿还股权转让款的本息。
2019年12月20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9)鄂***民初***号,该判决现已生效,根据该判决反映:通山县人民法院明确该纳税人未收到的股权转让款本金为1300000.00元;2021年6月8日,通山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判决书,该纳税人收到借款本息合计1714901.78.00元,扣除借款本金1300000.00元,实际收到利息414901.78元(1714901.78.00-1300000.00=414901.78)。
综上所述,该纳税人转让股权后以未收到的股权转让款作为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共收到利息1084901.78元(2019年10月21日以前已收到利息670000.00元,2021年6月8日通过强制执行判决书收到利息414901.78元)。
该纳税人未依法申报缴纳“利息所得”相关税费,且该税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通山县税务局第二分局于2021年4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纳税人限期申报纳税,该纳税人仍拒不申报纳税。“利息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210660.54元、增值税31599.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9.96元、教育费附加947.98元、地方教育附加534.41元。
财税评论注:增值税=1084901.78/1.03*0.03,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2%,个税为扣除税费后的20%。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三、处罚结果
该纳税人取得利息所得经通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31599.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9.96元、合计33179.04元,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偷税行为处以一倍罚款33179.04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取得涉案判决书执行款项未按规定申报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被认定为偷税罚款50%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合税二稽罚告〔2023〕44号
安徽省***建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6H):
对你公司(地址:合肥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7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涉案判决书的执行款项,未按规定申报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拟对你公司应补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合计11335054.24元处以50%的罚款5667527.12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文章来源:财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