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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或地上建筑物是否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4-03-18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362 0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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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点问题

我公司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也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这些设备的折旧费用能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一条第(一)项第 3 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贵司需要准确核算研发费用,对即用于研发活动也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设备,对其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按要求分配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一条第(一)项第 3 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一)项

二、热点问题

企业食堂给员工提供餐食,购入米、食油等食材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按职工福利费列支扣除?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支付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为职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因此,企业内设职工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食,购入米、食油等食材的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可以在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后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热点问题

转让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或地上建筑物是否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 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因此,转让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建筑物也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 号)

四、热点问题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答案

根据国税地字〔1989〕140 号第十二条及财税〔2014〕1 号的规定,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免征土地使用税,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政策

国税地字〔1989〕140 号第十二条及财税〔2014〕1 号

文章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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