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宜采用第三种思路确认。该思路以转让合同价格减去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既剔除了增值税的影响,又与账务处理中确认的资产处置损益基数相匹配,能够真实反映转让不动产的实际收入情况,契合土地增值税“按真实增值额计税”的核心原理,是三种思路中最合理、最贴合实务实质的处理方式。
文章来源:苍生观税 梁好财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