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冀石税二稽罚告〔2022〕32号
赵**(纳税人识别号:13232419**********):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2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你取得的工程承包收入情况
(1)2011年8月、2012年12月你通过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2份工程承包施工协议,承包了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个施工项目,项目总金额131638372.54元。经核实,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以上款项直接支付给你,实际支付给你承包工程款131638372.54元。
(2)2009年至2018年期间,你与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签订施工合同,承接了缔景城外立面、车库、商铺石材等装修工程,此部分业务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合同21份,合同金额为89831736元,但双方实际发生工程款共计266458425.82元。经核实,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将上述工程款全额支付给你,实际支付给你工程款266458425.82元。
2.纳税情况
经对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账簿凭证查证核实,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你工程施工款共计398,096,798.36元,其中你已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报纳税的工程收入为39,998,417.00元,其余所收到的工程款358,098,381.36元,既未向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建筑业发票,也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二)查补税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之规定,2009年至2016年2月,你共计收到工程款342470888.36元,营业税适用税率3%,共计应补缴营业税10,274,126.6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和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之规定,2016年6月至2018年,你共计收到工程款15627493元,共计应补缴增值税455,169.7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和第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2009年至2016年2月,你共计应补缴营业税10,274,126.65元,2016年6月至2018年,你共计应补缴增值税455,169.7元。2009年至2018年,你共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1,050.74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之规定,2008年至2013年,你与金正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23份,共计金额221,470,108.54元,印花税适用税率为0.03%,应补缴印花税66,441.03元。
(三)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除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外,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其中,因签订承包合同的时间发生于2008年至2013年,所涉及的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距今已超过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应缴未缴的印花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实际拟处罚金额合计5,740,173.55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2年1月10日
华税短评
本案系自然人隐匿收入案件。其基本事实是:自然人承包施工项目,建设单位支付施工款项后,该自然人既不开票、也不申报收入,隐匿约3.5亿元的工程款收入,不缴纳营业税10,274,126.65元、增值税455,169.7元及相关税费,加总起来仅税款就超过1千万,还面临滞纳金和罚款。本案有三个方面应予关注:
一是本案税务部门并未追缴该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而是仅就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加、印花税予以追缴,是否是因该自然人已经履行了个税的完税义务,只是因未开票未履行营业税/增值税义务。二是自然人提供服务后不开票、不申报行为,是否构成“偷税”。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只有虚假申报、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等行为构成偷税,如果该自然人只是不申报,税务机关未经通知申报不应直接定性偷税。三是除印花税外,发生在2008-2013年期间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亦已过处罚期限,不应处罚。
文章来源: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