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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以房抵债\"的涉税及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6-04-20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54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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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抵债方式,以典型的三方关系为例(A为房地产公司,B为施工企业,C为第三方买房者)如下:

A房地产公司欠B施工企业100 万元工程款,现提出用一套市场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开发成本60万)抵债;B因自身不需要房产,找到第三方支付价款80万购买房产,三方签订协议:A将房子直接过户给C,以此抵消A对B的100万债务。
一、所有业务的前提:搞清楚 "房子到底是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末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整个过程中:房子始终登记在A名下,直到过户给C之前,所有权属于A;A从未将房子过户给B,所以B始终没有取得房子的所有权;房子登记到C名下,C才成为法律认可的所有权人。

二、会计核算:该开的发票要开,每笔账都要记清楚。

B企业的核心业务逻辑是:"用对A的100万债权,换取C对A的债务清偿80万房屋价值,同时承担20万的未收回款项"。

第1步:签订三方抵账协议后,确认债权终止。

B对A的100万应收账款因三方协议而消灭,B需冲销原债权:

借:其他应收款﹣C个人 80
       营业外支出一坏账损失2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00

第2步:房屋过户完成后。

当A将房屋过户给C,C将房款付给B,三方债务关系彻底了结。

B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80

贷:其他应收款一C个人80

三、涉税处理:明确该交的和不该交的税

①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无需缴纳

B企业既没有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未取得所有权),也没有将房屋转让给C(房屋由A直接过户给C),本质是"债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② 企业所得税:20万坏账损失需纳税调增(前面文章已说过)。

③ 土地增值税:与B企业无关

B企业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未发生"转让房屋"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文章来源:当学习成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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