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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盘销售,单位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发布时间:2026-06-05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218 0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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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

七、关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单位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式

纳税人办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各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不包括清算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尾盘销售发生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据实扣除。

各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相应类型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相应类型房地产的可售建筑面积。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

山东省规定

山东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

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后销售(转让)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审核结论确认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总可售建筑面积

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税费政策指引(2023年修订版)

开发企业清算申报后至收到清算审核结论前销售剩余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于次月15日内,按清算申报时确定的单位扣除项目金额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待收到清算审核结论后,应于次月15日内,按清算审核结论确定的单位扣除项目金额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更正申报。开发企业收到清算审核结论后取得的收人,应于次月 15日内,按清算审核结论确定的单位扣除项目金额进行十地增值税尾盘申报。

文章来源: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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