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时,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发生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应当正确理解预收款的含义,针对不同税种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
1.增值税范畴中预收款的含义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印发)等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的预收款包括两种,一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的工程款;二是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的工程款。根据财税〔2017〕58号的立法原意,只有第一种预收款才属于收到时不发生纳税义务的预收款。
2.收到预收款时应履行预缴义务
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尽管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不再发生纳税义务,但是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需要注意,预收款的预缴不区分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只要是预收款均需当月履行预缴义务,跨市项目预缴在项目地,本市项目预缴在机构地。
3.预收款扣回时发生纳税义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预收款条款的,一定会同时明确预收款的扣回时间和扣回方式,因此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扣回预收款的当天,考虑到届时建筑企业已经发生了相应成本,积累了一定的进项税额,此时确认销项税额,并不会增加建筑企业的税负。
4.预收款发票管理
考虑到收到预收款时开具发票会触发建筑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在发票开具系统里增加了“不征税”发票类型。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选择“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不发生纳税义务,无需进行纳税申报,待预收款被发包人扣回时,再向其开具带税率或征收率的发票。
5.预收款的二次预缴
对于跨市项目,建筑企业还需注意二次预缴,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项目地再次预缴,但此时的预缴应将已经预缴过的预收款自预缴基数时扣除,建议建筑企业在二次预缴时,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预收款预缴证明资料。
6.预收款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取的预收款项在“合同负债”科目核算,由于合同负债为不含税口径,因此应将预收款对应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如果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建筑企业,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无论适用哪种会计制度,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均无需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文章来源:何博士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