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了一部分期房,已经预售的期房所占的占地面积什么时候可以从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中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若您公司销售期房,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那么此时已经预售的期房所占的占地面积可以从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中扣除。
答复机构: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1-12
文章来源:九鼎财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