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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趋势下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划!

发布时间:2020-09-14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2467 1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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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征管迈入数据智能化时代背景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又该如何有效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稽查风险?如何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实施土地增值税筹划,提升企业效益呢? 

部分观点:

1.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重大变化

根据不久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由之前的主要针对国有土地及其建筑物进行征收,扩展到对中国“境内”转移房地产都要进行征收,将集体土地纳入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征求意见稿,“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可能是土地增值税立法史上的最重大变革。需要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计税收入确认与发票开具的关系

发票是企业确认计税收入的一项重要依据,发票在土地增值税的管理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涉及发票的事项,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需要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如果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如果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股权转让和改制重组中的征与不征

在改制重组和股权转让中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主要标志是土地产权是否发生转移,特别是产权转移是否实现了土地增值。一些企业将土地产权的转移包装成股权转让,但土地产权发生转移和产生增值的本质不变,这种情况下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在企业改制重组中,虽然企业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以合并、分立等方式进行了重组,但这只是企业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土地产权的权利主体并未发生改变,也并未发生实质增值,因此毋需缴纳土地增值说。

文章来源:房地产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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