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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01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97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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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19〕150460号

广州市中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9月19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2016年在“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账上反映取得其所开发楼盘“星品轩”销售房屋及车位收入共172,498,471元(其中2015年收入合计148,218,297.00元,2016年1-4月收入合计24,280,174.00元),你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2015-2016年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账;(2)你单位2015-2016年相关记账凭证;(3)你单位自制的统计表;(4)从金税三期打印的缴税记录;(5)从银行取得的资金流水记录。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2015年1月-2016年4月记在“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的售房(车位)款172,498,471.00元,应依5%税率补缴营业税7,841,173.55元,其中: 2015年应补缴6,817,664.85元,2016年应补缴1,023,508.70元。

2015年:148,218,297.00×5%-593,250.00 (已缴)=6,817,664.85(元)

2016年:24,280,174.00×5%-190,500.00 (已缴)= 1,023,508.7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48,882.15元。其中: 2015年应补缴477,236.54元,2016年应补缴71,645.61元(详见税费计算表)

2015年:7,410,914.85×7%-41,527.50 (已缴)= 477,236.54(元)

2016年:1,214,008.70×7%-13,335.00 (已缴)= 71,645.61(元)

(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关于调整我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穗府办[1994]73号)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35,235.21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204,529.95元,2016年应补缴30,705.26元。

2015年:7,410,914.85×3%-17,797.50 (已缴)=204,529.95(元)

2016年:1,214,008.70×3%-5,715.00 (已缴)=30,705.26(元)

(四)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56,823.47元。其中: 2015年应补缴136,353.30元,2016年应补缴20,470.17元(详见税费计算表)。

2015年:7,410,914.85×2%-11,865.00 (已缴)=136,353.30(元)

2016年:1,214,008.70×2%-3,810.00 (已缴)= 20,470.1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增率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点的规定,你单位2015-2016年记在“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的普通住宅售房款95,561,249.00元,应依2%预增率计缴土地增值税1,911,215.00元;非普通住宅售房款40,296,377.00元,应依3%预增率计缴土地增值税1,208,891.31元;车位预售款41,055,000.00元,应依4%预增率计缴土地增值税1,631,600.00元。该司已缴土地增值税844,439.56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3,907,276.73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3,407,529.71元,2016年应补缴499,747.02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你单位部分月份多交土地增值税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情况,对多交土地增值税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月进行抵扣,对这部分抵扣的土地增值税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4,998.7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费)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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