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笔财政拨款,款项分年度拨入。要做分录吗?怎么做?
解答:
一、会计处理
首先需要确认该项财政拨款的性质,是属于按照收入准则确认的收入,还是按照政府补贴。
(一)收入性质的
如果属于收入性质,收入的确认当然是依照收入准则,比如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确认,分期收款的不影响收入的确认时间点。
借:银行存款等
应收账款-财政补贴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说明:政府购买企业的服务或货物等,以及政府提供与销售额、销售量挂钩的补贴,不是无偿性质的,需要确认收入。
(二)政府补贴性质的
如果是政府补贴的,根据财会「2017」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如果政府补贴的分年度拨付的,企业就需要根据补贴文件与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比对,结合相关历史数据,然后判断企业收到政府补贴的可能性。只有企业已经全面完成补贴文件规定的条件等,且政府后续补贴发放到位的可能性极高的,即使暂时没有收到补贴,也是可以确认的。基于谨慎性原则,企业不能保证后续能获得政府补贴的,在没有实际收到前就不能确认补贴收入。
1.满足政府补助条件,按全额确认补贴: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其他应收款-政府补助
贷:其他收益或递延收益
2.暂时部分达到政府补助条件等,按照实际收到金额确认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或递延收益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政府提供与销售额、销售量挂钩的补贴,以及政府购买企业的服务或货物等,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规定确认计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而不是按照财政拨款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文章来源:轻松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