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核算单位
其实,除了国家有关部门的立项,房地产成本核算才是真正的核算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例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其清算单位按纳税人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只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划分不合理的,可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算单位或核算对象进行清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以项目登记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开发期超过3年的项目,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开发进度,选择会计核算相对独立的部分进行分期清算,并将分期计划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设立账套时是否分期要结合企业的战略规划、开发产品的特点以及是否销售等因素确定,且不可任由财务人员随心所欲。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2014年大连又出台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文件,其中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五、既定事实
企业对于项目不想分期清算,有没有办法呢?安徽给出了一点曙光。《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2017年第6号)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
(一)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取得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
以上属于不完全列举,欢迎各地企业对号入座。
文章来源:九鼎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