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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瑞安市康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6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102 0 相关税种: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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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1〕165号

瑞安市康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1〕29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1〕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1〕299号

瑞安市康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1MA2856T145):

对你单位(地址:瑞安市锦湖街道花园新村47幢一层4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公司共领取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开具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为:①购方名称为“天津德康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为3300162130,发票号码:06194881——06194905,开票时间为2018年12月23日,货物名称分别为“黑色金属矿石*铁精粉”,25份未作废发票金额合计2473715.00元,税额合计395794.50元,价税合计2869509.50元。 ②购方名称为“邯郸开发区飞扬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代码均为3300183130,发票号码:18453671——18453694,开票时间均为2019年1月18日,货物名称均为“矿产品*火烧板”、“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H型钢”,24份发票金额合计2350866.38元,税额合计376138.62元,价税合计2727005.00元。以上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824581.38元,税额合计771933.12元,价税合计5596514.50元。

2、你公司共取得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为: ①收到“沈阳巴瑞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均为2100183130,发票号码:02799798——02799822,开票时间均为2018年12月28日,货物名称均为“黑色金属矿石*铁精粉”,金额合计2473715.01元,税额合计395794.49元,价税合计2869509.50元。 ②收到“浙江爱信诺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均为3300181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0914614—00914616,开票时间分别为2018年12月20日,货物名称分别为“信息安全产品*金税盘、计算机网络设备*HaiKeyV1.0、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费”,金额合计543.81元,税额合计54.19元,价税合计598.0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上述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均已认证未抵扣。

3、你公司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具体为: ①销方名称:瑞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一,开具类型:代开,发票代码为3300153350,发票号码为01215569,开票时间为2016年8月9日,货物名称分别为“住房租金(锦湖街道花园新村47幢一层4号2016年)”,金额1500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5000.00元。 ②销方名称:瑞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股,开具类型:代开,发票代码为3300162350,发票号码为02394288,开票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货物名称分别为“非住房租金(2017年1月1日-2018年2月28日)”,金额200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2000.00元。 ③销方名称:浙江爱信诺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发票代码为033001800104,发票号码为13986546,开票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货物名称分别为“信息技术服务*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金额264.15元,税额15.85元,价税合计280.00元。

4、经对你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3050162613500001126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该银行账户信息。

5、经对你公司实地勘验,确认你公司提供的经营地址为虚假信息且已走逃失联,检查人员拨打瑞安市康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上的联系电话,均已无法联系,勘验笔录上见证人不愿意签字。你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所属2018年12月——2019年2月连续三个月未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于2021年1月21日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三款“被查对象经通知而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或者逃避检查走逃的,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

综合上述,你公司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企业已走逃失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拟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771933.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035.32元,分别处以一倍罚款,合计825968.4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文章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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