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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19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199 0 相关税种: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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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3306027829083465):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文号:绍税稽处〔2024〕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文号:绍税稽罚〔2024〕3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

附件:

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决定书.doc

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税稽罚〔2024〕3号

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027829083465)

经我局(所)于2023年08月24 日至2024年01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1991号D幢6楼 )2019年01月01 日至2019年12月31 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明知与赣州市南康区超越塑业管道有限公司没有相应货物购销的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3600192130,发票号码03282088-03282104,发票代码3600192130,发票号码03283470-03283480,金额合计2650442.53元,税额合计344557.59元,价税合计2995000.12元。该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8月认证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结转2019年成本2650442.53元,至检查日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未进行纳税调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查对象向本局递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查对象的主体资格。

2、本局制作的《税务检查通知书》1份、《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1份、《询问通知书》2份、《税务事项通知书》4份、《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2份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11份共28页,以证明本局实施税务检查、调取账簿、询问等程序的合法性。

3、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1份共1页,用以证明赣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赣州市南康区超越塑业管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4、企业相关凭证复印件、企业2019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告、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2019年度损益表各1份共98页,用以证明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纳税申报情况,企业收受虚开发票,抵扣并入账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楼浩青询问笔录2份共12页,用以证明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无货物购销的真实经营活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6、被查对象提供的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30283388000015银行账户2019年度的银行流水,以及本局调取的王丹梅在中国光大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6214923301196590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资金往来情况,用以证明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证明楼浩青笔录中自述的从王丹梅光大银行卡中取现购买管道的情况不实。

7、本局制作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1份共1页用以证明本局检查环节告知的违法事实及被查对象对事实的陈述。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五罚款189506.67元。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五罚款358750.65元。

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五罚款13265.4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61,522.7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绍税稽处〔2024〕5号

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027829083465)

我局(所)于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1991号D幢6楼)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明知与赣州市南康区超越塑业管道有限公司没有相应货物购销的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3600192130,发票号码03282088-03282104,发票代码3600192130,发票号码03283470-03283480,金额合计2650442.53元,税额合计344557.59元,价税合计2995000.12元。该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8月认证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结转2019年成本2650442.53元,至检查日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未进行纳税调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追缴2019年8月增值税344557.5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取得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追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652273.91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2019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4119.03元。

4、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追缴2019年8月教育费附加10336.73元。

5、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规定,追缴2019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6891.15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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