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江苏亿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2-11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98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
点此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江苏亿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连税稽二处〔2023〕82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22号金融新天地A座

联系电话:0518-85990907

联系人:杨荣林  彭建军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连税稽二处〔2023〕82号

江苏亿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722575351469L):

我局(所)于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东海县房山镇工业园区西侧)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增值税

你单位于2016年4--5月间共接受青岛蓝霞伟光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代码3702154130、发票号码03141034-03141041;03173776-03173788,金额2003525.69元,税额346102.52元,货物名称为碎石,数量共32215吨,上述发票已确定为虚开发票。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

2018年7月房山分局通知你单位于2016年4月接受的青岛蓝霞伟光工贸有限公司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0153.84元属异常凭证,你单位于2018年7月做进项税额转出;2018年11月对2016年5月接受青岛蓝霞伟光工贸有限公司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85948.68元做进项税额转出。

证据:

①增值税申报表

②企业情况说明

③银行流水

④《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附件

⑤《已证明虚开通知单》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2018年4月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0153.84元;11月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85948.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第二项“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的规定,你单位2018年4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07.69元;11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297.43元。

3.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2018年4月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0153.84元;11月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85948.68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规定,你单位2018年4月少缴教育费附加1804.62元;11月少缴教育费附加8578.46元。

 4.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2018年4月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0153.84元;11月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85948.68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你单位2018年4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203.08元;2018年11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5718.97元。

5.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所以并不需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305.12元。

2.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之规定,你单位2016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383.08元、地方教育附加6922.0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海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1月22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