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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是否应当索取发票?

发布时间:2023-12-07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644 0 相关税种: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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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公司以“招、拍、挂”取得的“毛地”,房地产公司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是否应当索取发票?

政府在土地挂牌之前,必须将原土地收回。相应对原土地人要给予补偿,补偿资金有来自于财政资金,有的直接由土地竞得人直接补偿。在营改增之前,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所以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支付方凭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开具的收款收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营改增之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也就是说,单位或个人被征用土地,取得的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不论补偿资金是来自政府财政性资金,还是土地竞得人,均应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前提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只不过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而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因此,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索取发票。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注意:未来的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存款利息收入;(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草案中,“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作为非应税交易,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未来在增值税法颁布实施后,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征收补偿,均可以不开具发票,支付方凭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开具的收款收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刘小玲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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