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明确销售精装修住宅,装修标准中带厨房电器和橱柜、玄关柜等,在电器和橱柜未单独作价,购房合同只有一个销售总价的情况下,电器和橱柜的实际成本是否可以土增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04
二、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