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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挞定收入的涉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3-10-13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5482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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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挞定收入

挞定收入是指购房人在支付了定金且签订认购协议后因自身原因放弃购买房屋,开发商没收的定金收入。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购房人未履行合同,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房屋行为未完成。房地产公司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没收的定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挞定收入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房屋挞定,房屋销售行为未完成,挞定收入不属于售房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章来源:华税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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