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
税收优惠详情20231116
- 优惠属性 :减免
- 减免性质代码 :10012701
行业:
税种名称:土地使用税
优惠属性:减免
优惠事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
减免性质代码:10012701
政策概述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优惠时间
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 》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5)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 》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5)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