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详情20231116
- 优惠属性 :减免所得税
- 减免性质代码 :04011802
行业:
税种名称:企业所得税
优惠属性:减免所得税
优惠事项: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11802
政策概述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优惠时间
备查资料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