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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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详情20231116
  • 优惠属性 :减免所得税
  • 减免性质代码 :04013609
行业:
税种名称:企业所得税
优惠属性:减免所得税
优惠事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9
政策概述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优惠时间
备查资料
1.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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